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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48小時”之規應該有更人性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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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作如此規定,自然有它的立法意旨。但在個案處理中,我們也希望立法能夠更人性化,更符合醫學標準。

工傷“48小時”之規應該有更人性化操作

建築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搶救期間,勞務公司有人來到醫院讓用呼吸機維持老人生命,說一定要堅持48小時。這樣的場景常在工傷搶救中上演。原來,在工傷認定上有個“48小時規則”,即送醫後超過48小時才死亡的,就不算工傷。

這裏的“48小時規則”實則來自於《工傷保險條例》。在對工傷的認定中,有三種情形“視同工傷”。這其中就包括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法規作如此規定,自然有它的立法意旨。從醫學上說,突發疾病死亡未必就是“工傷”。因爲工傷指的是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傷害。而突發疾病也有可能是勞動者因職業之外的原因所致。考慮到證明突發疾病與職業的相關性相對困難,法規爲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將“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而爲了平衡資方利益,又對在搶救中死亡的作了限制,即“48小時規則”。

當然,很難說這個“48小時”就是一個科學、合理的時限。如果必須要一個時限的話,立法所能追求的,只能是相對合理。由此外推至“72小時”或“96小時”,也一樣會引發質疑。過分擴充範圍也不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

“48小時規則”之所以會引起爭議,是因爲在倫理上,病人的家屬更願意維繫親人的生命。資方讓醫院用呼吸機維持病人生命,這不正是家屬所期望的嗎?但問題在於,如果利益真的成了維持病人生命的最大標尺,資方採取的“呼吸機戰略”將只會停留“48小時”之內,超過這一時限就撤;而病人家屬爲了得到“工傷認定”進而能得到工傷賠償,也可能拒絕使用“呼吸機”,這將帶來更爲深遠的倫理衝突。

也有一些個案,在實踐中採取了更爲溫情的做法。比如廈門工程師肖文旭於2008年在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爲,出於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我們期盼個案處理中的溫情,也希望立法能夠更人性化,更符合醫學標準。因“腦死亡”不被認可,而欲以呼吸機等儀器來“拖延”病人的死亡時間,這樣冰冷的法律技術操作也應從技術標準上予以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