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名人名言 > 名言警句 > 精選普法名言警句

精選普法名言警句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8.18K 次

篇一:普法名言警句

精選普法名言警句

1、誠信是最好的人品,法律是最大的人情。

2、城市和諧人爲本,社會文明法是根。

3、崇德最快樂,守法最自由。

4、崇尚法律權威,維護法律尊嚴;培養守法習慣,強化用法意識。

5、崇尚法治,守護公平,秉持良知,衛正義。

6、崇尚法治,推進法治文化建設。

7、崇尚法治精神,樹立憲法權威。

8、創新普法舉措,提高普法成效。

9、大事小事依法辦事,大節小節守廉爲節。

10、法律必須被信仰。

11、法律普及人人蔘與,和諧城市個個受益。

12、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圍牆,和諧是圍牆中的鳥語花香。

13、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本。

14、法是良師,律是益友。

15、法是社會文明的指路牌,律是抑惡揚善的上方劍。

16、法是鐵,律是軌,不循法律要出軌。

17、法治城市,和諧家園,有法治,纔有和諧;有和諧,才能安居樂業。

18、法治城市齊付出,和諧家園同構築。

19、法治城市人人同建 和諧社會家家共享。

20、法治走進千萬家,城市盛開和諧花。

21、風箏有了線的約束,才能飛得更高;人有了法的約束,才能活得更好。

22、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法治揚州建設。

23、和諧城市,法治當先。

24、和諧城市誠信爲本,平安城市法治爲先。

25、弘揚法治精神,服務科學發展。

26、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文明城市。

27、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28、加強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提高領導幹部依法執政能力。

29、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30、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關心下一代健康成長。

31、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32、今日法規入人心,明天城市更稱心。

33、近法治一步,遠犯罪一生。

34、開創“六五”普法新局面,建設法治幸福新揚州。

35、開創農村普法新局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36、立身明法,辦事依法,維權用法,誠信守法,和諧有法。

37、莫道行路難,守法路自寬。

38、您不依法,法不依您。

39、凝心聚力,創新發展,爭創全國“六五”普法先進地區。

40、平時多學法,遇事有辦法。

41、普法促文明,守法構和諧。

42、普法意識時時刻刻,和諧城市歲歲年年。

43、普法與平安同在,和諧與城市共存。

44、強化公務員學法用法,努力促進依法行政。

45、人生道路千萬條,學法用法第一條。

46、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

47、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全面落實“六五”普法規劃。

48、實施“六五”普法是一項利國利民的社會教育工程。

49、手牽手共建法治如皋,心連心同做守法公民。

50、守法平安,平安是福。

51、守法守紀繡前程,普法普紀譜和諧。

52、守義持正巍如泰山,嚴肅執法無愧天平。

53、書到用時方恨少,法到用時不嫌多。

54、萬物皆有序,有法天下和。

55、違法,法如劍;守法,法如傘。

56、文明的城市要普法,普法的城市更聞名。

57、幸福揚州,普法先行,率先發展,普法助推。

58、學法,知可爲與不可爲;用法,行應爲而勿妄爲。

59、學法、用法、守法、護法,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質。

60、學法辨是非,知法明榮辱,用法處紛爭。

61、學法源於一點一滴,守法始於一言一行。

62、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63、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6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65、知法懂法,一生無憂。

66、知法銘心智、懂法正言行、守法創和諧。

67、最高的誠信是法治。

68、遵章守紀和爲貴,與法同行天地寬。

篇二:法律名言警句

立國於大地,不可無法也。立國於世紀文明竟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障人權,亦所以過邪僻,法制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 ---中.孫中山

法令者,代謀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維持之,務使達到完善之目的而止。

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

無論何人,如爲他人制定法律,應將同一法律應用於自己身上。 ---意.阿奎那

民衆對權力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美.龐德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愛爾蘭.伯克

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法.儒貝爾

法律應當與正義保持一致。--美.羅爾斯

一國人民具有和他們在道德和智力的進步上已達到的 階段相一致的最好的法律,最純潔和最有效率的司法,最開明的行政管理,最公平和最不繁重的財政制度,就有希望迅速地進入到更高的階段。——密爾《代議制政府》

法制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重。——中.陳弘毅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爲,而所謂社會關係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爲互動或行爲,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爲,就沒有社會關係。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爲而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中.張文顯

堅持以人爲本,就是在執法目的上要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爲本,在執法標準上要以人民羣衆滿意爲準,在執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羣衆,實行專門機關和羣衆路線相結合。 中.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羣衆的生存權利和發展權。 ——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黨堅持依法執政,就是要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採取措施,使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批機關、檢察機關的各項工作都納入法制軌道,督促各級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都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嚴格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 ——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依法治國需要良法善治。 -中.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爲政清廉留美譽,家人走路腰板直。以德治國強素質,依法治國固根基。 -中國普法網

人無信不立,國無法難治,人以誠爲本,國以法爲天。 -中國普法網

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衆不得暴寡。 --中.韓非《韓非子.守道》

刑罰知其所加,則邪惡知其所畏。 --中.諸葛亮《便宜十六策.賞罰》

石以砥焉,化鈍爲利;法以砥焉,化愚爲智 --中.劉禹錫《砥石賦》

小惡不容於鄉,大惡不容於國。 --中.蘇軾 《策別安萬民六》 法立於上則俗成於下。 --中.蘇轍 《河南府進士策問三首之一》 一個國家的絕對公理,是受着這個國家的完美的理智法律啓發的。―――喬特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實疏;以德結人,其外雖疏,其中實密。 ――中.蘇轍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爲好人不會去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弗勞德

不體現民意的法律是絕對行不通的。 ――埃.哈伯特

法律不可能給每個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於全體和大多數人,我們就該滿足了。 ――古羅馬.李維

法律是無私的,對誰都一視同仁。在每件事上,他都不徇私情。 ――英.托馬斯

如果說,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職,推進社會公平正義就是政府的良心。

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邊沁

法律在你之上,你且不可逾越 人人皆受治於法律 ——英·託·富勒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愛戴和尊重爲轉移的,而這種愛戴和尊重是以內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爲轉移的。 ——法·羅伯斯庇爾

刑爲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中· 《四庫全書》 公正是靈魂,沒有公正司法將會徒具形式;高效是保障,沒有高效正義將大打折扣;權威是品格,沒有權威司法將會失去應有的公信力。 ——中·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當事人、全社會的尊重和信賴,是司法權威真正樹立的體現和標誌。 ——中·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刑罰要貫徹寬嚴相濟政策,既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又要儘量地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實現法律 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中· 《普法歷程與文化思考》

誠信缺失乃人性之莫大悲哀,共鑄誠信不妨從小事做起;法制健全是國家的堅實基礎,推進法治務必要領導帶頭。 ——中·吳畏

心不誠則失信,法也無法,有了誠信,無法也法。

誠信是陰,法律是陽,陰陽結合,潤生萬物。 誠信是地,法律是天,天地合一,開闢乾坤。

信是爲人之道,法是強國之本。

以誠待人,人人敬;以信辦事,事事成。

提升法治文化水平和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建設和諧文化的基礎。 ——中· 《法治遼寧》

有了線的約束,風箏才飛得高遠;有了法的約束,公民才過的平安。 ——中·唐青枝

有法律的天空,空氣更加純淨,自由更能舒展和諧健康的翅膀盡情飛翔。 ——中·喻曉旋

學法以養大氣,用法以養勇氣,守法以養福氣。護法以養正氣。 ——中·胡伯勳

以陣地建設爲基礎,全面促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中·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只有將法律作爲一種信仰,並堅持這種信仰,才能實現法治的使命。 ——中· 《中國司法》

誠信是你的存款,信用是你的抵押,名譽是你的賬號, 承諾是你的支票,假如是去了誠信,你將是一無所有。 ——中·張治龍

服從法律:無論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束縛。 ——法·盧梭

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事情的權利。 ——古羅馬·西塞羅

自由是一種必須有其自己的權威、紀律以及制約性的生活方式。 ——盧·李普曼

由於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舉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舉止才能維護法律。 ——意·馬基雅弗利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爲人誠實,不壞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篇四:合同法作業

合同法學習心得

一.案例

案例摘要:男子與一離異女子同居多年,共同出資修建一棟樓房爲由,分手後主張分割房產。近日,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一起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棟要求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棟訴稱,被告樑元離婚後,與原告經常交往,兩人於2005年8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0年9月,兩人共同出資修建一棟五層高的樓房居住生活。 2012年4月,被告樑元因各種原因向原告提出分手,將原告趕出家門。原告多次要求對同居期間共同建造的房產進行分割,但均沒有結果。爲此,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對雙方同居期間共建的房產進行分割,判決被告支付房產價值的一半給原告,房產歸被告所有。

法院受理後,被告樑元辯稱,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被告之間根本不存在同居關係,訟爭房屋是被告的個人房產,即使原告出於朋友關係對被告有過幫助,但不能據此認定房產爲原告和被告共有。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爭辯尤爲激烈。

經庭審調查,法院還查明,被告樑元離婚後,經人介紹於2008年8月11日在都安縣安陽鎮鎮南社區購置一宗宅基地建房,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上述證件登記的權利人均爲樑元獨有。

案例分析: 原告陳棟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是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件,確定同居關係是進行析產的前提條件,原告陳棟稱原、被告之間存在同居關係,但其提供的證人書面證言材料,因部分證人與原告系親屬關係,部分證人不是被告居住地的鄰居,且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接受質詢,故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力小;而被告樑元對原告陳棟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可,並提供了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因此,原告陳棟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多年同居關係、共同出資建房的證據不足,不予採信。根據現有證據,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力高於原告,原告請求對涉案房屋產進行分割,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不能同意。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爲出庭作證。

二.心得

選修《合同法》這門課的目的就是因爲我感覺自己對法律的認知太少,想在法律知識方面提升一下自己,自從聽了王老師的課程,我真是感覺,我來對了。 王老師第一堂課講過一個案例,說是一名男子拿着一萬多塊錢給他老婆看病,然後中途有人跟他打電話說打麻將三缺一,然後他就去了,結果他把一萬多塊錢全都輸了,他一想這是老婆的救命錢,一下子急了,拿刀逼着一人想把錢要回來,另外一人打電話報警,警察來了。王老師問這屬不屬於搶劫罪?當時同學們衆說紛紜,王老師把答案揭曉了,他說這不屬於搶劫罪,說如果承認是搶劫罪那就變相的承認了賭博行爲,而賭博行爲卻是咱們國家明令禁止的。真的,當時我聽了之後,一下子樂了,因爲周圍的人偶爾也賭一下錢,如果能把自己的錢要回來,那還怕輸錢嘛。但緊接着就是感慨,自己的法律意識真是淡泊啊。

王老師還講過一個案例,是北京宋莊的案例,講的是一個畫家在北京外圍的農村買了一個房子,因爲便宜,慢慢的畫家都聚集在了宋莊,一個開發商看到了其中的商機,想要整理規劃一下,準備動土拆遷,而原來的本地農民一聽有拆遷補償款,都想要回來,因爲有法律規定城市戶口人不能在農村買房。就是這麼一件看似簡單的房屋買賣的背後居然還有着法律所不允許的地方,你說咱們平常不關注的有誰瞭解?

然而學習這門課後,我對“法律”這個熟悉而又陌生的詞彙有了深一層的認識和理解。從這一門課,我學習到了《合同法》的應用,使我更加識法、懂法,相信在將來,這些認識也能夠帶給我實實在在的意義!我們一直提倡建設法治社會,無論是作爲一名普通的公民還是當代大學生,貫徹國家宗旨,我們也應該提高法律常識,爲祖國建設法治社會作貢獻。因此,我在學習專業知識的同時,也努力修讀《合同法》。做一個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學生,好公民。

對於法和自由的關係,先哲們有過許多至理名言。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說過:"爲了得到自由,我們纔是法律的臣僕。近代法國啓蒙思想大師孟德斯鳩進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爲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 馬克思對此則闡述得更爲明確,他說:"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 可見,人們要獲得真正的自由,就應該學習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來規範自己的行爲。法律基礎課正是一門幫助大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觀點和法律的基本知識的課程。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於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並且瞭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是僅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大學生,是未來國家的建設者和社會主義的接班人,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係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大學生,無論什麼專業,學習法律基礎,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同時,因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事就是法制經濟。而我們每一位大學生畢業後都將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道路。因此,我們必須具備基本的法律素質,使自己可以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範、引導、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繫、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幾我們自身未來發展的需要是我們必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

而且,由於我們專業的知識體系過於單一,導致我們很少接觸到能使自己綜合素質提高的知識。而這門課很好的彌補了我們專業所缺乏的,並使我們的知識視野擴大。對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很有好處。比如:在找兼職做的時候,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等。

我們大學生,是國家現在和將來的主人,應當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而由於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因此,通過這門課的學習,我瞭解了依法正確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的意義。

學完這門課,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並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養水平。

此門課程不止讓我們具備了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同時,也使我們大學生的知識結構完善,適應新時代對大學生的要求。提高了我們自身的綜合素質。讓我們更能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

總之,在本學期學習的這門《合同法》課上,我們掌握了法學的基本理論,瞭解並明確了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並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了有關法與法律現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並學會了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如果有機會,我還會將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傳給那些法律意識薄弱的人,積極參與普法,讓更多的人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作爲一名學生,我不僅要學習好專業知識,還要博覽羣書,擴闊視野,而且在今後的學習當中,我還會繼續修讀有關法的知識,繼續提高法律常識,並把法運用到日常生活中,爲祖國構建法治社會作出一點貢獻。如果有機會,我還會將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傳給那些法律意識薄弱的人,積極參與普法,讓更多的人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篇五:合同法的目標與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法的目標,或稱合同法的規範功能,乃是應貫徹於整個合同法中的精神。關於目標問題,兩大法系的合同法理論大都認爲,這是一個與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聯繫在一起的問題。美國學者羅伯特·考特等指出:“合同法的基本目標是使人們能實現其私人目的。爲了實現我們的目的,我們的行動必然有後果。合同法賦予我們的行動以合法的後果。承諾的強制履行由於使人們相互信賴並由此協調他們的行動從而有助於人們達到其私人目標。”

由於合同法旨在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應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作爲其基本原則。

在我國,合同法的目標在有關合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中得到了體現,〔2〕這些規定具有一個共同點,即強調合同法旨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見,儘管我國合同法因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而具有不同於西方合同法的一些特點,但因爲我國合同法在本質上仍然是以調整交易關係爲其任務的,因此,合同法必然以維護合同自由、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交易秩序作爲其基本目的。 保障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乃是合同法的保護功能,然而,合同法除具有保護功能外,還具有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和目標,即鼓勵當事人所從事的自願交易行爲的功能,這一目標體現在多方面,諸如鼓勵當事人訂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並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利益的實現,等等。鼓勵交易的功能與保護功能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如果合同法不能對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障,不僅不能體現出鼓勵交易的價值,反而會起到不適當地限制和阻止當事人從事交易活動的消極作用。然而,鼓勵交易的功能又不能爲保護功能所替代。

因爲鼓勵交易不僅僅體現在對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保護上,而且體現在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評價上(如是否應宣告合同已經成立,或應否宣告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強調對當事人的權益保護,常常並不能解決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如何體現鼓勵交易的功能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爲什麼應以鼓勵交易作爲其重要目標?這首先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所決定的。衆所周知,所謂合同,特別是雙務合同乃是交易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所謂交易,是指獨立的、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就其所有的財產和利益實行的交換。

這些每時每刻發生的、紛紜複雜的交易關係,都要表現爲合同關係並要藉助於合同法律規則予以規範,合同象一把“法鎖”一樣拘束着交易當事人。合同的一般規則就是規範交易過程並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則,而各類合同制度也是保護正常交換的具體準則。典型的買賣活動是反映商品到貨幣、貨幣到商品的轉化的法律形式,但是商品交換過程並不只是純粹買賣,還包括勞務的交換(諸如加工、承攬、勞動服務)以及信貸、租賃、技術轉讓等各種合同形式。它們都是單個的交換,都要求表現爲合同的形式。可以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交易活動都是通過締結和履行合同來進行的`,而因爲交易活動乃是市場活動的基本內容,無數的交易構成了完整的市場,因此,合同關係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關係。

所以,爲了促進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就必須使合同法具備鼓勵交易的職能和目標。因爲鼓勵當事人從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動,也就是鼓勵當事人從事更多的市場活動,而市場主體越活躍,市場活動越頻繁,市場經濟才能真正得到發展。

鼓勵交易是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積累的手段,這不僅是因爲只有通過交易才能滿足不同的交易主體對不同的使用價值的追求;滿足不同的生產者與消費者對價值的共同追求,而且因爲只有通過交易的方式,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資源的最有效利用。按照美國經濟分析法學家的觀點,有效率地使用資源必須藉助於交易的方式。只要通過自願交換方式,各種資源的流向必然趨於最有價值的使用。當各種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價值,就可以說它們得到最有效的使用。美國學者波斯納等人認爲,最初的權利分配並不影響到它的最有效使用,交易自然導致財產向最有效的使用者手中轉移。

假如A有一批貨物,他認爲對他僅值100元,而認爲該批貨物對他值150元,只要雙方在100元至150元之間就該貨物的買賣成交,則雙方都會受益。假如B在以125元購買以後,C認爲該批貨物對他值160元,如果C以150元購買該批貨物,則C也將從交易中獲利,並且通過交易使該批貨物向最有效利用它的手中轉移,資源也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

尤其應當看到,美國經濟分析法學家認爲這種自願的交易不僅使交易當事人受益,而且也將使社會從中受益。因爲,在A、B交易後,AA的財產從100元增值到125元,增加了25元,而B也從交易中獲得了25元的利益。A、B之間通過交易使該批貨物的價值增加了50元,這不僅使資源得到有效配置,而且使社會財富也得到增長。

由此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法的交易是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這就決定了以調整交易關係爲基本任務的合同法律,應以鼓勵交易作爲其基本目標。合同法本身雖不能創造社會財富,卻可以通過鼓勵交易而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所以,法國學者Tony Weir指出,侵權之債的規則主要起保護財富的作用,合同之債的規則則應具有創造財富的功能。

鼓勵交易是與維護合同自由、實現合同當事人意志和訂約目的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因爲,當事人的自主自願是交易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沒有自願,則不是公平和公正的交易。所以,按照西方合同法的經典理論,“合意是構成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

在市場經濟社會,每個市場主體作爲一個合理的“經濟人”(或象羅馬法所稱的“良家父”),都是爲了追求一定的經濟利益而訂立合同的,同時,也希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其訂約目的,所以,在當事人自願接受合同關係拘束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本身並沒有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則任何第三人強迫當事人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都是不符合當事人意志的。由此可見,鼓勵交易,努力促使當事人訂約目的實現,則是符合交易當事人的意志的。

應當指出的是,我們說鼓勵交易,首先是指應當鼓勵合法、正當的交易。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能夠生效的前提,也就是說,在當事人的合意不違背國家意志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前提下,此種合意才能夠生效。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違背了法律或社會公共道德.則此種交易不僅不應當受到鼓勵,而且應當追究交易當事人的責任。其次,我們所說的鼓勵交易,是鼓勵自願的交易,也就是指在當事人真實意思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交易。基於欺詐、脅迫或其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爲而產生的交易,常常並不符合雙方當事人、特別是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也會產生不公平、不公正的交易,對此種交易活動不應當予以鼓勵,而應當通過可變更、可撤銷等法律規則予以限制和調整。

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標,也是我國合同法中所必須具有的方針和規範功能。長期以來,由於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對市場經濟所要求的鼓勵交易規則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夠重視,因此,在現行立法中,許多規則不僅未能起到鼓勵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種程度上對交易活動起到限制作用。這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現行合同立法所規定的無效合同的範圍過於寬泛。例如,民法通則第58條對無效民事行爲的列舉過寬,特別是將通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志的情況下所爲的民事行爲,都視爲無效民事行爲,此種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但將這些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不是作爲可撤銷的合同,而是作爲無效合同來處理,確實在客觀上不適當地擴大了無效的範圍。因爲,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才能作出決定,局外人常常難以作出判斷,即使一方當事人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欺詐和脅迫,受害人若不主動提出請求,局外人也無從知道。

如果將其規定爲無效合同使其當然無效,則在受害人不願意使該合同失效,而自願接受該合同的拘束時,現行立法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則對受害人顯得過於苛刻,同時,因爲立法允許國家有關機關對無效合同加以干預,即應主動宣告這些合同無效,這就消滅了一些不應當消滅的交易,而且也不利於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於現行立法沒有對合同的成立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因爲有關合同法律和法規列舉了各種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了12項必要條款,而經濟合同法第12條也規定了5項主要條款),而立法者對這些條款的性質未能作出解釋,這樣就造成了一種誤解,即認爲任何購銷合同或經濟合同都必須具備這些條款。

從而在實踐中,許多法院認爲只要合同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主要條款,就應當被宣告無效,從而造成了無效合同在實踐中適用得十分寬泛的現象。尤其應當看到,我國現行立法對合同在違約情況下的解除也缺乏必要的限制。例如,根據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非違約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這就是說,只要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不管此種不履行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債權人均可以解除合同。該條規定沒有對因違約而導致的解除權的行使作出限制,實際上是允許一方在遲延履行後,另一方可自由行使解除權,我們認爲這樣規定是不妥當的。在實踐中,許多法院據此而認爲只要一方違約,哪怕是輕微違約,都可以宣告合同的解除,確實使很多不應當被消滅的交易而發生消滅。

我們認爲,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確實存在過寬地使用合同無效和解除制度、過多地宣告合同無效和解除的現象。此種現象與鼓勵交易原則是完全背離的,因爲合同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解除,則意味着消滅了一項交易。即使當事人希望使其再繼續有效也不可能。儘管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規定能起到保護交易當事人利益、維護交易秩序的作用,但從總體上說,因其沒有體現鼓勵交易的原則,因此是不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具體來說:第一,它不利於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是促進社會財富增長的手段,正如阿蒂亞所指出的,複雜的信貸經濟的出現,意味着在財產流轉和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人們有必要比以前在更大範圍內依賴於許諾和協議。

合同關係越發達越普遍,則意味着交易越活躍,市場經濟越具有活力,社會財富才能在不斷增長的交易中得到增長。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美國法學家龐德提出了一句名言,即“在商業時代裏,財富多半是由許諾組成的”。

如果將一些內容合法的但某些條款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當事人自願接受,或存在輕微違約但未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合同均作爲無效或應解除的合同對待,確實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第二,它不利於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不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解除的合同,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解除以後,就要按照恢復原狀的原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相互返還已經履行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責任。相互返還財產不僅意味着當事人爲履行已經支付的費用不能得到補償,訂約目的不能得到實現,而且因爲這種相互返還,將會增加不必要的返還費用,從而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特別需要而製作、加工某種產品的情況下,在相互返還財產以後,如果不能找到需要該已加工出來的產品的人,則會嚴重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所以,從效率的標準來看,過多地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在經濟上是低效率的。第三,它不能有效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關係常常形成交易的鎖鏈,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合同幾乎從來不是單獨出現的,某一合同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於其過去曾有上百個合同,即所謂上游合同。任何兩個人都可以成立買賣鉛筆的合同,但兩個人單靠他們自己是不能生產一枝鉛筆的。”

由於各種合同關係形成了一個密切聯繫的交易鎖鏈,因此,過多地或不適當地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必然會造成許多交易的鎖鏈中斷,對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並且給合同關係當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第四,它不符合當事人的意志。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旨在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其訂約目的,如果過多地宣告合同解除或無效,並不 定符合當事人的目的,尤其在許多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對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並不是有利的。例如,因一方的過錯使合同的某些條款不齊全,但無過錯的一方願意接受合同的履行,卻因爲合同條款不齊全而宣告該合同無效,這是不符合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意志的。再如一方交貨遲延,而另一方願意接受,不願退貨;或交付的產品有瑕疵,而另一方希望通過修補後加以利用,這就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

我國當前正在加緊制定統一的合同法,以結束三足鼎立的、在內容和體系上尚不完善的現行合同立法狀態。如何使統一的合同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使其真正成爲一個有效地調整交易關係的基本法律,這就必須準確認識合同法的目標,也就是說,要明確合同法具有哪些功能和作用,在統一的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中,如何體現這些功能和作用,統一合同法的適用應當達到何種目的。實際上,解決合同法的目標問題,也就是解決合同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問題。由於合同法的目標既是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司法審判人員處理大量的合同糾紛所應當遵循的原則,因此,明確合同法的目標,也有利於司法審判人員理解合同法規範的內容和性質,從而正確適用合同法律。鑑於我國當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嚴重忽視合同法的鼓勵交易的目標的現象,因此,應當在統一合同法的制訂中,特別強調鼓勵交易的精神。具體來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統一合同法要嚴格限制無效合同的範圍。無效合同,就其本質來說具有非法性。正是因爲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的,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國家也要對無效合同進行干預,所以無效合同的範圍,應主要限定在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方面。至於因一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儘管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違法性,但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從尊重受害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出發,應將此類合同作爲可撤銷的合同對待,由受害人自己提出撤銷的請求。如受害人不願意提出撤銷的請求,則法律應當尊重受害人的請求,而不必加以干預。至於因自然人主體不合格而訂立的合同(如行爲人欠缺行爲能力而訂立的合同),或無權代理人訂立的無權代理合同,都不是當然無效的,而存在着一個由監護人或本人的事後追認問題。如果他們予以事後追認,那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可見,這些合同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應屬於當然無效的合同範疇。限制無效合同的範圍和種類,則有利於減少無效合同,促成一些合同成立或具有效力。

篇三:第二章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一切商事交易的展開,都離不開合同,國際商事交易更是如此。在當今世界,無論社會制度、法系、種族、語言、文化等等如何不同,都幾乎無一例外地使用着合同,從生產至分配、流通領域的每個環節,是一個又一個緊密相聯的合同,使社會生活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

然而,由於國際社會尚無統一的立法機構,因此,到目前爲止,還沒有爲國際社會普遍承認和接受的、統一適用於各類合同的國際合同法。在這種背景下,國際商事交易以及爲此而訂立的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問題,就變得極爲複雜。由於國際商事合同是在不同國家的主體之間訂立的,那麼,就合同本身而言,在無統一的國際合同法可循的情況下,究竟什麼是合同?合同有些什麼特徵?各國合同法律制度如何呢?這些都是我們需要了解的內容。

一、合同的定義和特徵

由於社會條件、背景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各國法律對合同下的定義不盡相同。但普遍認爲,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定義來源於羅馬法。依羅馬法合同定義,合同爲雙方當事人間發生債權債務的合意。以《法國民法典》爲代表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即從羅馬法定義脫化而來,《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合同是一人或數人對另一人或數人承擔給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義務的一種合意”。此處強調合意,即當事人之間就有關義務達成了一致意見。《德國民法典》雖未給合同下定義,但觀其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德國法上的合同是廣義的私法合同,泛指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爲要素而發生的在私法上的行爲,其305條規定:“依法律行爲債務關係或變更法律關係的內容者,除法律另規定外,應依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德國民法典》把合同納入法律行爲、債務關係的範疇內。

英美法的傳統理論,是強調合同來源於當事人所作出的諾言。美國法學會1981年編纂出版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條爲合同下的定義是:“合同是一項或一組這樣的諾言:它或它們一旦被違反,法律就會給予救濟;或者是法律以某種方式確認的義務的履行。”與上述對合同的傳統定義並存,美國尚有所謂的現代定義。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1條(11)款:“合同意爲受本法典和其它適用法律規則管制的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產生的全部法律義務。”此定義強調當事人之間達成了協議,由此而產生了法律義務,與前述傳統定義大不相同。

我國的合同法理論,主要是在借鑑大陸法系合同法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定義如下:“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依此內容,我國合同定義顯然是建立在“法律行爲說”的基礎上,即認爲合同是民事主體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爲。

儘管前述各國法律對合同下的定義各有差異,但強調當事人之間存在協議(或合意,美國傳統定義除外),則是基本一致的。依據上述定義來分析,合同具有三方面特徵:

(1)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這是合同最本質的特徵。不管雙方(或多方)當事 人起初有些什麼意見分歧,但是到最後,在雙方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就有關的主要問題已經達成了合意時,合同關係即成立,否則就談不上合同以及賴之而存的權利義務關係。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爲,而不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爲。僅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無實際意義的,至少應有兩方當事人參與。合同在本質上屬於合法行爲,合同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3)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爲了產生某種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就是說,事出有因,不是爲訂合同而訂合同,一般包括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這三種情形。例如,賣方欲以每公噸 3000元以上的價格出售500公噸鋼材,而買方願以2900元以下的價格買進,經過討價還價, 雙方訂立了合同,價格爲每公噸2950元。這樣就設立了買賣鋼材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合同法與各國編制體系

所謂合同法(Contract Law),是指調整各種合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合同法在民商法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與買賣法、代理法、產品責任法、保險法等有着密切的關係,共同構築成龐大複雜的民商法制度。

西方國家的合同法編制體系各不相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各有特色。

(一)大陸法系的合同法

在大陸法國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現的,如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國,其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債務法典之中。大陸法國家的民法理論把合同作爲產生“債”的原因之一,大陸法系對合同的基本觀點是,合同是債的一個種類。債是一個總概念,在此之下,合同、侵權行爲、代理權的授予、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均是產生債的原因,將有關合同的法律規範與產生債的其它原因,如侵權行爲等法律規範並列在一起,作爲民法的一編,稱爲債務關係法或債編。例如,《法國民法典》把有關合同的內容集中在第三卷加以規定;《德國民法典》設有“總則”一編,以法律行爲的概念,把有關合同成立的共同性問題加以規定 ,而在後面的各種債務關係篇章,實際上是合同法各論,分別對買賣、互易、使用租賃、使用借貸、合夥、保證、和解等18種合同作了具體規定。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

在英美法國家,合同領域的法律原則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之中,這是幾個世紀以來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發展起來的判例法。除印度以外,英美法系各國均無系統的、成文的合同法。所以,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雖然,英、美等國也制定了一些有關某種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美國《統一商法典》等,但它們只是對貨物買賣合同及其它一些有關的商事合同作了具體規定,至於合同法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合同成立的各項規則等,仍需依據判例法所確立的法律原則行事。

(三)中國合同法律制度

1986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法。中國有關合同的其他法律都是依據該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的。《民法通則》中的許多規定都與合同有關,例如關於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行爲、債權、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適用於各種民事合同。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九屆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10月1日起施行,原《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該合同法包括總則、分則兩大部分。總則含8章,對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範。分則含15章,對買賣合同等15種合同作出具體規範。

三、國際統一合同法的藍本——《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盼望統一國際貿易領域的有關法律,特別是統一作爲國際商事交易基礎的法律——合同法,以排除國際貿易往來中的法律障礙。從20世紀初開始,一些國際組織先後展開了統一各國合同法的工作,堅持不懈地

作出艱苦的努力。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國際貿易統一法的重大成果,它既包含買賣法內容,也包含合同法內容,對統一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法系、不同國家在貨物買賣領域的法律原則有重大建樹,受到不同類型國家的普遍歡迎。

然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管轄的範圍僅限於國際貨物買賣領域,對合同的有效性等當時難於統一的一些重大問題採取迴避態度等等,在一些問題上存在較大的侷限性,因而法律界、貿易界人士迫切希望在更廣泛的範圍統一合同法。1980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立了包括世界所有主要法系在合同法和國際貿易法領域的專家在內的工作組,起草統一的國際商事合同法。經過14年堅持不懈的努力,歷經多次反覆討論和修改,終於在1994年5月通過了《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簡稱《合同通則》)。《合同通則》在繼承《銷售合同公約》合理成分的基礎上,進一步全面地確立了國際商事合同領域的各項法律原則,是國際合同法統一化進程中的又一重大成果。該通則儘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法律體系和不同社會文化背景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則,同時還總結和吸收了國際商事活動中廣泛適用的慣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對今後國際貿易法的進一步統一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一)《合同通則》的適用範圍

本通則是以“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的形式出現的,適用於所有的國際商事合同。此處的“國際”,是設想賦予其儘可能廣義的解釋,包括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慣常住所地在不同國家的情形,以及合同含有國際因素的各種情形。至於“商事”,此處要求合同當事人有正式的“商人”身份或該交易具有商業性質,將所謂的“消費者交易”排除在外。本通則未對“商事”下明確的定義,只是假定對“商事”合同概念應在儘可能廣泛的意義上來理解,以使它不僅包括提供或交換商品、服務的一般貿易交易,還可包括其他類型的經濟交易,如投資和特許協議、技術許可協議、專業服務合同等等。在1995年結束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確立了國際貿易的最新概念——它除涵蓋貨物貿易之外,還延伸到知識產權轉讓、投資和服務貿易。在上述領域交易而成立的合同,除消費、贈予和援助性質的以外,基本上都是國際商事合同,都屬於《合同通則》所調整的範疇。由此可見,本通則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合同通則》旨在爲國際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規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也可作爲國內和國際立法的範本。《合同通則》不是一項國際性公約,因而不需要國家政府參加的任何程序,各國當事人完全可依其自身意願很方便地適用。而且,當無法確定合同的適用法律對某一問題的相關規則時,通則可對該問題提供解決辦法。所以,在國際商事合同領域,通則適用的機會很多,其對適用範圍的定位開拓了異常廣闊的空間,有利於其作爲合同法通用準則的推廣和運用,有利於推動世界範圍內合同法統一化的進程。

(二)《合同通則》的內容與結構

本通則分爲前言和7個篇章,共109條,對合同法的各組成部分作了全面、明確的規定。在法律術語的表達上儘量採用無歧義的表述,對許多條文規定附加註釋並舉例說明,每個條文冠之以概括其內容的簡短標題,便於理解和記憶。

(三)《合同通則》的總則

總則共含10個條文,概括性地確立了基本原則等重要事項。

首先,總則規定了國際商事領域中的三項基本原則:

1.締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則。本通則第1.1條標題就是“締約自由”,它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自由訂立合同,有權自由決定該合同的內容。”在當今世界,經營者自由決定向誰供貨或提供服務的權利,以及自由地商定各項交易的貿易條件的可能性,是開放的、市場爲導向的、充滿競爭的國際經濟的基石。

2.合同必須信守原則。本通則第1.3條確定了合同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合同必須信守”。此條文規定:“有效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僅能根據合同條款或通過協議或根據通則的規定,修改或終止合同。”合同的約束性是建立在該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礎之上,它不受任何合同無效原因的影響。

3.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本通則在第1.7條確立了該基本原則,而且特別明文規定“當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項義務”,強調此條屬強制性規定。上述原則包含了“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兩個概念,並非按不同的國家法律體系中所採用的一般標準來適用。第1.7條用了“國際貿易中的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字句,強調必須按照國際貿易的特殊情況去解釋,其要求有可能高於某一國的國內標準。

此外,總則第1.4條確立了“強制性規則優先”的原則,即:本通則不得否定由主權國家自主制定的、或爲履行國際公約而制定的、或被超國家所採納的強制性規定。

另外,總則第1.5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可排除本通則的適用,或者減損、修改本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

篇四:民法格言

第一部分:

1. 簡單形成權的魅力是一方說得算。

形成訴權:是以訴訟的方式才能行使的訴權。此處的訴包括法院起訴和仲裁兩種。有的形成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之一(例如離婚權),有的則二者皆可(例如合同撤銷權)。

簡單形成權:口頭通知送達對方立刻生效(讓對方聽到),例如贈與、撤銷。

2. 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的拒絕權,二者是一對歡喜冤家。

3. 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權:例如:拒絕遺贈,接受試用合同。 4. 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是支配權、絕對權、對世權。

對財產權的侵犯一般不構成侵權,例如債權的一物二賣,但悖於善良風俗的除外。

5. 魚和熊掌是選擇之債——對應的是簡單之債

6. 魚或熊掌是選擇權:當事人一方有選擇權[合同法:116]

例如:定金罰則與違約金。 違約人原則上是債務人;債權人只有在受領遲延上違約

7. 法律規定+事實=法律關係;法律事實出現後形成法律關係

例如:A出生。法律規定:有繼承份額(繼承權),有母子關係(身份權)

A出生時死體:沒有分額 可見,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事實。 8. 發生、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

第二部分:關於法律行爲

1. 法律行爲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爲

2. 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要素;法律事實不以意思表示爲要素,如無因管理。

3. 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法律事實不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4. 法律行爲都是合法行爲;法律事實區分爲合法事實和違法事實。 5. 法律行爲產生意定之債;法律事實產生法定之債(例如侵犯絕對權) 6. 法律行爲和法律事實都能引起物權變動。例如平地起高樓是原始取得,法律事實引起物權的原始取得獲得所有權。

事實行爲又如:殺牛、發明、完成作品、吃飯…法律行爲引起物權變動,例如,扔掉沙發-拋棄所有權;撿到沙發就是先佔取得物權。 7. 法律行爲要求有行爲能力,事實行爲不要求有行爲能力。

例如上例的沙發可以被精神病患者撿去,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同樣可以獲得物權。行爲能力制度的創設是爲了保護主體的利益. 8. 以法律行爲取得是繼受取得(也叫傳來取得) ,以事實行爲取得是原始取得。

9. 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事實行爲無法附條件。

附條件可以是單方行爲(如遺囑);也可以是共同行爲(如共同開發)。 10. 法律行爲可以撤銷,事實行爲不能撤銷(吃了飯不能吐出來)

例如:撤銷是對意思表示的撤銷,事實行爲不存在撤銷問題,比如殺了一匹馬無法撤銷

11. 法律行爲三分法,事實行爲亦可三分法。

法律行爲可以分爲單方、雙方(雙方爲對立統一的意思表示)、共同行爲(簽訂發起人協議,選取董事長,業主大會表決房屋拆建,其特點是實行多數決原則,個別情況下還可以是一致決)

法律事實:單獨侵權、雙方都有過錯、共同侵權(一幫人哄搶玉米) 12. 拋棄是法律行爲(處分行爲,直接、立刻引起物權變動),先佔是事實行爲。

13. 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爲,無償委託是法律行爲。

無因管理被追認的按照無償委託處理,而這最爲接近。

14. 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爲,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爲。贈與需要要約和承諾兩個意思表示纔可以成立,包括死因贈與都是雙方法律行爲。比如張三送給李四一匹馬,約好張三死了才把馬贈給李四。贈與合同既可以是贈與人要約,也可以是受贈與人要約;遺贈是通過遺囑表現的法律行爲,寫遺囑人死後被遺囑人獲得的是既得權。 一個案例。張三3月1日說要送給李四一架鋼琴,讓李四先去買,回頭再給李四買琴的1萬元錢。事後張三讓李四還鋼琴錢。裏邊有兩個法律關係,一是贈與合同(不能撤銷,因爲已經履行完畢),二是無償借款合同。

15. 行爲引起物權變動,事件也引起物權變動。

兩籠蒼蠅的故事:事件引起。30條的“等”字還包括添附(加工、混合和附和,可能是行爲也可能是事件:比如甲乙的煤氣管混合)。 16. 條件可能發生,期限必然屆至(條件有或然性,期限有必然性)。 17. 只能代理法律行爲,不能代理事實行爲。比如不能代理殺人,代理吃飯。

18. 委託是雙方法律行爲,委託授權是單方法律行爲。 19. 行使形成權的行爲是單方法律行爲。

第三部分:

1.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權利能力縱橫平等,行爲能力縱橫不同。

3. 民事權利可以拋棄,權力能力不能拋棄(比如,人不能賣身爲奴,這樣做了也無效)。義務不能拋棄,權力可以拋棄。例如愛犬走失,主人可以拋棄無償請求返還權,而答應給1萬元錢找回丟失的狗。

4. 申請宣告死亡有順序,申請宣告失蹤沒有順序。

5. 宣告失蹤離婚必然勝訴。

6. 宣告死亡婚姻關係必然消滅。被宣告人在死亡宣告期間賺的錢跟配偶

沒有關係(因爲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存在雙方的收穫;恢復叫自行恢復,不叫自始恢復)。

7. 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只要再嫁一次婚姻關係就不能恢復了,必須守着婚姻關係才能自行恢復。

8. 以所有權出資形成共有,以使用權出資不形成共有。

對於合夥而言。例如:張三以一匹馬的所有權出資,李四以一頭驢的使用權出資參加成立個人合夥。二者這對馬和驢都是共同共有。合夥期間,馬還歸張三,驢還歸李四。民通規定,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屬於共有。

再如,張三以財產出資,李四以技術出資,王二以臨街房使用權出資,房子散夥時候不能分割。

第四部分:

1. 法人是獨立責任,非法人組織不是獨立責任。例如分支機構欠錢還不起,

由法人還。法人最重要的特徵是獨立責任。 2. 濫用與混同揭開公司的面紗。濫用是公司法20.3的規定,股東濫用公

司的獨立地位和股東的責任,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混同:公司法64.3:一人公司股東的財產和一人公司的財產混同,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3. 分立與轉投資責任大相徑庭。

(1)分立:甲是國有企業, 出資100萬設立獨資公司乙,該獨資公司從銀行借了1000萬,後來,甲公司分立爲乙、丙兩個公司。甲既是乙、又是丙的股東,此爲分立。分立後的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乙公司欠銀行的1000萬甲公司不承擔,乙公司和丙公司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轉投資:甲是國有企業, 出資100萬設立獨資公司乙,乙公司又出資30萬設立了丙公司。此時甲是乙的股東,乙是丙的股東,丙是甲的孫公司。乙欠銀行的100萬甲、丙都不承擔,叫轉投資。

4. 始於設立登記,終於註銷登記。喪失主體資格不在於吊銷,而在於註銷登記。

5. 法人機關不具備法人資格。例如董事會。公司有獨立人格,公司機關沒有

6. 代表機關有一個自然人充任。總經理是自然人 7. 分支機構不屬於法人機關。

第五部分:

1.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期間。期限包括兩大類:期日(時間點)、期間( 時間段) 。

2.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3. 訴訟時效限制請求權;除斥期間限制形成權。 4. 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除斥期間消滅權力本身。 5. 期日是時間點,期間是時間段

6. 出生是時間點,活到18歲是時間段

7. 時間點是個分水嶺。例如: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是個時間點、是個分

水嶺、是變動點。

例如: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是個分水嶺,該日之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再如:張三借李四10萬元,王二擔保直至本息還清時爲止,這種擔保無效,只能按2年計算,從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保證期間重合。

再如:按照物權法規定,如果王二提供抵押擔保,在01.3.1前,王二和張三約定,李四不還錢東西歸你,叫流押,無效;但是01.3.1後,李四不還錢,王二與張三達成協議,東西歸你,叫折價協議,有效。可見,時間點很重要。

再如:乙打傷甲,約定00.8.1~01.3.1期間給5000元。乙父丙跟甲說,此間你也可以找我要錢,這叫並存的債務承擔。乙丙承擔連帶責任。01.3.1是分水嶺。 8. 缺多少補多少。(訴訟時效的中止)最後六個月中,缺幾天補幾天,而不是缺多少都補6個月。

9. 黑籤(針對時效)和白籤(針對期間)。 10. 民法倒計時。

張三01.3.1提出發明申請專利,04.3.1發明被授予專利權。20年從申請之日起算。實用新型和外觀也是;

再如,17歲的孩子3.1簽訂買電腦的合同,監護人4.1追認,合同從3.1生效;

再如,甲註冊A商標01.3.1批准,因註冊瑕疵,02.3.1被撤銷,該商標從批准之日起無效;

再如,以公司01.3.1註冊商標註冊時候合法,後03.3.1因爲違法行爲被註銷,該商標從03.3.1起無效(因爲註冊時候無瑕疵)。

還如,01.3.1甲因欺詐跟乙簽訂了合同,03.3.1被撤銷,合同自始無效。 11. 掐頭去尾。開頭的一天不計入在內,因爲不足一天;最後一天趕上節

假日要順延(週日去敲法院大門容易被亂棍打出) 。

12. 時間起算分爲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其他的一切都是客觀標準。需歸納整理。

第六部分:

1. 物權效力優於債權,債權也可優於物權。

2. 物權是支配權、對世權,絕對權;債權是請求權、對人權、相對權(此

處我把隋老師的三點歸納爲一點)

5、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爲(標的)。

6、雙產一權作客體(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 7、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五條)。 8、公示(不動產以登記,動產以佔有)、公信原則(登記在你名下,我就相信推定是你的,我可以買)。

9、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中不能有兩個所有權,2人共同享有叫一個所有權的共有)。

10. 效力分離原則。物權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是區分的:物權法15、212條;專利法10.3(專利權轉讓登記時生效,登記前已經生效)。 11、登記之所在,物權之所在。

12. 動產以佔有方式公示(誰佔有推定是誰的,通說。物權法說交付是佔有的公示)。

13、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的方式公示(沒有結婚的人是動產,誰佔有屬於誰;結了婚人的是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屬於誰)。

14、脫離公示的物權不具有對世效力(不動產沒有登記、動產沒有佔有)[物28]。

第七部分:

1、產權之登記高於紅皮書(登記簿高於產權證)。

2、徵收是徵收所有權,徵用是徵用使用權。

3、變更登記制、異議登記制、預告登記制。

4、特殊動產,特殊規則。

5、觀念交付不實際過手。不動產和動產的實際交付都是過手的。

6、簡易交付由買受人繼續佔有,指示交付由第三人繼續佔有,佔有改變由出賣人繼續佔有。

7、物權保護方法有三之:原物返還之、妨礙排除之、危險防止之。前者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立法有爭議,考試按無時效限制掌握。後兩者絕對不受時效限制。 8、善意取得是終局取得。原無所有權人對善意取得人沒有物權和債權請求權

9、國家是個筐,6個月往裏裝。(招領公告6個月沒人認領歸國家) 10、所有權是唯一的自物權

11、處分行爲、重大修繕行爲、保存行爲:[共有物,物97條,非常重要]

第八部分:

1、 貨幣所有與佔有同一。

2、 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一般是貨幣。

3、 未分離的孳息不是孳息。

4、 原物和孳息是2個所有權。

5、 用益物權優於所有權。

6、 所有權保留,天然孳息隨同保留。

7、 原物與孳息交相輝映。

8、 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取得貨幣法定孳息不是原始取得,問孳息是原始取得要回答是)。

9、 起配合作用的物是從物。(樓梯不是,它是不動產之一部)

第九部分:

1. 用益物權(4種)是他物權。(將來特別法可能規定動產爲用益物權的客體,在此之前按物權法定規則處理)出租給別人的牛生小牛,孳息歸出租人,因爲牛是動產,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債權關係。所以不能採用益物權優於債權。

2. 用益物權原則上是不動產物權。

3. 用益物權以佔有爲前提,以使用收益爲內容。 4. 內部人有優先承包權。(本集體於其他組織競爭時本集體人有優先承包權)歸納一下優先權。

5. 地域上中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設立)。 6. 地益權要約定,相鄰權不用約定。 7. 地役權是成立對抗主義。 8. 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9. 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

第十部分:

1.地隨房走,房隨地走

2.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指有約束力,沒有對抗力) 。

3.抵押權人必爲債權人;質權人必爲債權人;留置權人必爲債權人。

4.抵押不破租賃,租賃不破抵押。[15條,後邊的不能擊破前邊的,前邊的效力優於前面的]

5. 從隨主有例外[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在抵押擔保期間浮動時部

分轉讓,抵押權不追隨轉讓出去的債權]

6. 浮動抵押是抵押物浮動

7. 殘羹剩飯規則(順位規則,第一順序的優於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人) 8. 首先按順位清償、其次按公示清償、最後按比例清償。 9. 動產之留置,牽連之關係[231條,重要!] 10. 法定留置權,法定之合同[重要!]

指有法定合同纔有法定留置權,合同法規定的留置是物權法規範,要依物權法定主義。比如合同法規定承攬人、行紀人、承運人、保管人、倉儲保管人5大留置權可以留置,那麼其他10種合同都不能留置;絕對不能突破,否則就違反第五條了。

比如客運合同沒說可以留置,就不是法定,你就把我的行李給我留置了?我委託你代理我取100萬,你說我還欠你10萬就中間給我留置了?只有一個例外,就是抵押中,法律沒有禁止的抵押物可以抵押,還是個不懂的代表提出來的。我要糾正你們一個錯誤傾向:別以爲突破了。

11. 留置優於經過登記的抵押,經過登記的抵押優於質押。

12. 動產質以佔有爲條件。

13. 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擔保權人沒有優先購買權。

14. 佔有需以物爲客體。

15. 善意佔有是無權佔有。

16. 直接佔有對標的物直接控制,間接佔有對標的物有返還權(比如我存在倉庫的鋁錠,倉庫保管人直接佔有,我間接佔有)。

17. 簡單多數決、絕對多數決、一致決(業主區分所有權、共有的一種情況,比如把共有的東西賣了,對共同共有的東西而言是一致決,按份共有的東西賣了是多數決;過半數包括本數) 18. 擔保物權可以善意取得。

第十一部分:

1. 單一之債說主體,簡單之債說內容。

2. 財務之債可以強制實際履行,勞務之債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 不當得利是損人利己,反射利益不損害他人(昌平的小香港、利用燈塔)

4. 不應當得到的得到了,應該付出的沒有付出(不當得利的兩種情況) 5. 幻想管理缺少客觀要件,誤信管理缺少主觀要件 6. 緊急管理輕過失免責(考過多次)

7. 打小報告可以免責(對於一般保證人,當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債務,

一般保證人給主債務人打小報告,而主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怠於部分免責,這是先訴抗辯權的預先行使) 8. 保證期間是一次性尿布(只能用一次)。比如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內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應該向債務人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不行使保證人就實現勝利大逃亡。一旦起訴了,保證期間就完成了歷史使命,象火箭的一級推進器一樣被扔進垃圾堆了。接着算對一般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從對主債務人勝訴開始算。兩個期間中間會有一段歷史的空白;對於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內,債務人必須對保證人實施或起訴、或通知的行爲(不能對債務人,否則就是普通訴訟),用過後也作廢,開始計算對連帶保證人的訴訟時效,這中間沒有空白。注意:前邊是保證期間後邊是訴訟時效。

9. 立約定金擔保尚未簽訂的合同,成約定金控制已經簽訂的合同。

10. 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責任,但不免除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