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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制格言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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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國必有法,以下是關於法制的格言,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有關法制格言精選

一、沒有事先公佈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二、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三、警察是法庭的僕人。

四、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五、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六、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七、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八、造法易,執行難。

九、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十、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十一、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十二、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十三、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十四、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十五、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

十六、實施違法行爲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衝動或者是基於偶然。

十七、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十八、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十九、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衝突的首要渠道。

二十、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二十一、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二十二、我們作爲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二十三、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麼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亞當·斯密

二十四、一個細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經常地從純自然的環境中產生出來,而一個強烈而持久的期望,則只能來自於法律。——邊沁

二十五、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衝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二十六、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十七、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爲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二十八、沒有事先公佈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二十九、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三十、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於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三十一、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爲,即便是最小的罪惡,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三十二、刑爲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三十三、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爲禍尤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三十四、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三十五、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三十六、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三十七、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三十八、自由人得名於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爲的自然力量。

三十九、爲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四十、昔之慾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爲第一義;今日欲甚民權,必以廣民智爲第一義。

四十一、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貪腐的法制有關。

四十二、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四十三、讓我們維護公平,那麼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四十四、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四十五、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四十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四十七、正義可以提升一個民族。

四十八、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四十九、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五十、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五十一、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五十二、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五十三、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五十四、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裏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麼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五十五、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五十六、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